婚前做財產公證的好處 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在現在的社會上,不少的人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結婚的時候都會做婚前財產公證,但是這種未雨綢繆的方式雖然有不少的好處,可是卻是對于感情不信任的表現 。

【婚前做財產公證的好處 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一次見父母的時候,公婆就表示了對我的不滿,一副我高攀了他們兒子的模樣,等到商量結婚事宜的時候,更是過分,居然還要做什么財產公證,生怕我貪他們家一分錢 。
我也是個有骨氣的人,做就做我又不圖你們什么,但同時這也意味著,我和公婆的梁子接下來了,以后都不可能在好好相處了,老公也知道我對于這件事情的生氣,婚后很少要求我去婆婆家 。
一晃三年的時間過去了,公公的廠子出了問題,經營越發的不順了,而我們家也在這個時候征地了,當初我爸有眼光,在鄉下建了好幾棟房子,還有一棟是在我的名下,簡直是在一夜之間,我們家就變成了百萬富翁 。
而我自己,手里頭也有房有車了,說來我還真得感謝婆婆呢,要不是當初她要求做什么財產公證,現在這筆錢說不定就得被公婆拿去補救廠子,公婆也不是沒來求過我,想要我借點錢給他們,說什么都是一家人,讓我不要這么小氣 。
現在知道是一家人了,當初早干嘛去了,反正這錢,我是一分錢都不會拿出來的,當初他們是怎么看不起我的,現在我也會怎么對他們,只是心里還是有點不舒服 。
在現在的社會上不少的夫妻結婚之前都是會去做財產公證的,不少的人將這件事情定義為未雨綢繆,生怕之后感情破裂的時候有什么損失,但是這也是對感情非常不信任的一種方式 。


所以現在的你不用不舒服,既然當初你婆婆都這樣對待你了,那么現在的你有權利處理手中的資產,但是你要明白的是,你現在的財產是婚后得到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和你老公的關系融洽才是最重要的 。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婚前做財產公證的好處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有些熱戀中的男女,在結婚登記時,往往對婚前財產公證不理解,認為是多此一舉 。其實,要結婚了,對雙方各自財產進行明確,這并不意味著雙方今后就一定會有訴訟產生,也并不是只針對其中某一方 。
雙方的財產都進行公證,以后真的發生糾紛,用不著請律師,由法官裁決就是 。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
2、利于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系
由于在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中的一方也會在心里產生壓力,如果這樣做,很可能導致離婚,而在失去這段感情的同時,在經濟上也不可能得到對方更多的好處 。
所以,在這樣一個壓力下,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雙方齊心共創美好家庭 。
3、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在短期內會避免夫妻之間的財產紛爭之擾 。因為事先有了婚前公證,所以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也會避免一些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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