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怎樣定罪?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細節

【警方透露摔童案細節】于2020年08月25日,據了解到,8月24日,陜西寶雞金臺區一父親摔死自己2歲半的兒子引發了網友的關注,該父親這樣的行為讓人感到十分憤怒,在陜西父親摔亡親子引眾怒的視頻傳到網上之后,大家也有很多疑問,比如拍視頻的是誰?為什么不阻止?而在8月25日,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細節 。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了解一下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細節,警方透露摔童案細節,陜西父親摔亡親子引眾怒 。

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怎樣定罪?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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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細節
8月24日晚,陜西寶雞幼童遭生父抱摔案件最新進展,寶雞金臺區檢察院對劉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 。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細節,事發當時,幼童母親馮某平時對其非常懼怕 。事發時馮某異常害怕,加上行動不便,不敢上前阻止劉某,只能拍視頻留證據報警 。
8月19日,男子劉某和女子馮某因爭奪非婚生兒子撫養權發生爭執,酒后的劉某一怒之下多次將孩子舉過頭頂摔至沙發上,導致孩子昏迷 。8月20日晚,被劉某抱摔的孩子經搶救無效身亡 。
事發地所在社區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采訪人員,劉某長期酗酒,經常喝醉 。該工作人員稱,事發時,鄰居聽到劉某家里有爭吵聲,而且吵得很厲害 。
金臺區警方透露,劉某脾氣暴躁,馮某平時對其非常懼怕 。事發時,馮某異常害怕,加上她行動不便,不敢上前阻止劉某,只能拍視頻留證據報警 。
警情通報:
2020年8月19日22時許,接報警稱金陵灣小區發生一起傷害案,受害男童正在醫院接受治療 。
經調査,犯罪嫌疑人劉某酒后與女友馮某因兩人所生小孩(兩歲六個月)撫養問題發生爭執,將小孩拋摔在沙發上,致小孩受傷。
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辦理 。
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如有主觀故意涉嫌故意殺人
21日,幼童死亡消息再次引發網友憤怒,眾多網友認為,男子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應當對其重處,視頻拍攝者也應被追究法律責任 。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張小軍律師認為,初步來看,犯罪嫌疑人劉某對幼童的傷害行為與其死亡有著因果關系 。盡管劉某是酒后所為,但其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曉摔打小孩會造成的傷害后果,同時作為孩子父親應到有撫養照顧孩子安全的義務 。而劉某不但沒有盡到義務,還有故意損害孩子身體健康的行為,且因為這種傷害導致了孩子死亡,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
對于劉某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小軍介紹,故意殺人是以故意殺人致死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 。根據警方通報,劉某是因與女友發生爭執而摔小孩,其動機可能更多的是一種發泄,用對小孩的傷害來刺激另一撫養人的情緒,因此劉某行為的動機可能更多的是一種故意傷害 。因此,劉某可能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就此認為,首先從視頻看,劉某對幼兒的拋擲行為顯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34條對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處罰,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次,若劉某主觀上是以殺死孩子為目的,希望或放任以拋擲行為殺死孩子的結果發生,則更有可能會被以故意殺人罪追責,則應依據《刑法》第232條對其刑事處罰 。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認為,劉某的行為或涉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死,具體需要根據警方調查的情況而定 。“但不管如何,目前來看,男子肯定是有故意傷害行為的,無論是酒后失控還是情緒發泄,摔打孩子都是可以預見到可能會造成傷害的,而他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且最終結果導致了孩子死亡 。”
視頻拍攝者未阻止存在不當 如故意配合涉嫌共同犯罪
另一個輿論關注焦點在于,該段視頻的拍攝者在面對傷害行為發生時,卻并未進行阻止,是否也應當一起被追究法律責任?
郭剛律師認為,因直接實施傷害行為的是劉某,故仍然由其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如果拍攝者與劉某有合意,即一個丟一個拍,則才有可能構成共犯被追責 。如果僅是拍攝記錄下對方傷害行為作為證據,雖然冷漠,但卻并不構成犯罪 。“這雖然在情理上難以理解,但法律卻要求必須符合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
羅柯律師也認為,對于拍攝者是否被追責需要看其拍攝的出發點和動機,這需要警方根據調查來進行判斷 。羅柯介紹,如果拍攝者具有法定的監護責任,其應該采取相應的行為去制止傷害的發生,但最后放任了傷害的發生,肯定是存在不當的 。“這需要考慮拍攝者的不阻止是不是孩子隨后死亡的介入因素,如果除掉這介入因素后果就不能實現的話,那這就是一個關鍵因素 。”
張小軍律師表示,對于視頻拍攝者,如果有血緣或者監護關系的人,有義務照顧孩子健康,如果沒有監護責任的人員,則可能無法追究法律責任 。“不過即便是有監護責任的人,如果其動機不是為了讓劉某故意傷害孩子而是為了記錄下對方的傷害行為,但客觀上導致傷害的持續發生且最終導致孩子死亡,其行為肯定有過失,但還是可能不會存在法律責任 。”

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怎樣定罪?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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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 。
1、身體虐待: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于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 。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2、精神虐待: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指成人以兒童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 。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于受害者或對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4、疏忽: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
虐待兒童罪該怎樣定罪?
1、學校、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的情況 。
定罪:因《未成年保護法》、《刑法》等對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沒有明確規定,大多是引導性條款,在此情況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
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2、父母或家庭成員虐待兒童的情況 。
定罪:家庭成員的虐待,定虐待罪 。
量刑: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綜上所述,虐待兒童不光是身體上的虐待還有精神上的虐待,現在還新增加了一個性虐待,因為現在這樣的實例實在是太多了 。虐待兒童一般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罪行重的,處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虐待兒童導致其死亡會怎么判刑?
如果是單純的虐待,通過捆綁,饑餓、打罵等手段致期死亡的,應定虐待罪,從重處罰,假如其對死亡是直接故意的殺害意識的,并認識到且希望它發生的,就應定故意殺人罪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屬于一心想傷害對方的,那么可以定故意傷害致對方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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