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加配偶名離婚時能對半分嗎

當婚姻這個親密關系無法維持 , 走到法院打官司鬧離婚的地步 , 爭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 。近日 ,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男方婚前買了三套房 , 婚后均加上配偶名 , 離婚時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產;男方不工作在家帶女兒 , 女方一心撲在工作上 , 管女兒較少 , 離婚時兩人都想要孩子撫養權……

婚前房加配偶名離婚時能對半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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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房產的算計
對孩子撫養權的爭奪
喬女士、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 , 結婚并育有女兒小王 。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買下杭州的3套房 , 一套自住 , 兩套出租 。結婚時 , 王先生將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
但雙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 婚后因性格脾氣差異、交流不夠 , 逐漸因家庭事務產生矛盾 。2020年時 , 喬女士來法院起訴離婚 。
喬女士說 , 丈夫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 , 一直啃老生活 , 家里的日常開銷、支出等大多由她來支出 。同時 , 她覺得丈夫不懂得與她溝通也不關心她 , 彼此積怨已久 。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這樣的:他一直有穩定房租收入 , 反倒是妻子更換工作比較頻繁 , 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 , 妻子動不動提離婚、收拾物品回娘家 , 家庭大小事務都由妻子決定 , 從不與他協商 。女兒一直是他在照顧 , 撫養費、家庭開支都是他在承擔 。
兩人對離婚這件事件沒有異議 , 但在房產分割、女兒撫養權上各有各的想法 。
喬女士認為 , 三套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理應對半分 , 根據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原則 , 應依法予以多分 , 即她應取得其中的60% 。同時 , 她請求判令女兒歸她撫養 。
王先生說 , 買房時他與妻子還不認識 , 后辦理房產證時 , 因為政策原因 , 不能登記在他一人名下 , 才不得已登記在雙方名下 , 因此認為房產實際上屬于他的婚前財產 , 不同意分割 。女兒一直跟著他生活 , 因此認為法院將女兒撫養權判給他更有利孩子成長 。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
并不意味著一律對半分
2020年下半年 , 該案開庭審理 。
西湖法院認為 , 關于雙方爭議的三套房產 , 現登記為雙方共有 , 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 , 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 , 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 ,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 。
一審對房產分割部分是這樣判的:法院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的份額 , 王先生可分得約75%的份額 。
后喬女士不服一審判決 , 提起上訴 。
喬女士上訴時認為 , 即便是一方個人全額出資買房 , 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產登記 , 也是對另一方的贈與 。由于夫妻對財產共有的特性 , 在雙方沒有約定共同共有份額的情況下 , 在分割時理應一人一半 。
二審法院認為 , 雖該三套房產在雙方婚后登記為共同共有 , 但這不當然意味著各半共同 , 也無證據證明王先生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喬女士的明確意思表示 。一審法院判決時 , 已充分考慮雙方對案涉三套房產的貢獻大小 , 并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 , 尚屬合理范疇 , 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
法官:孩子判給誰?
直接聽聽孩子的心聲
我國法律規定 , 確定子女撫養權時 , 對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應當尊重其意愿 。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滿8周歲 , 承辦法官決定在一審判決前詢問一下孩子的意愿 。為不耽誤小王的課業 , 法官將見面安排在晚上 。
到那天晚上 , 王先生準時將女兒接到法庭 , 法官讓王先生先行回避 , 然后開始了詢問 。
法官從問小王有沒有吃飯開始 , 聊到“參觀”法院大樓的感受 , 再聊到小王的興趣愛好 , 在這之后 , 法官才將話題引到小王與父母相處上 。
承辦法官有著多年審理家事糾紛的工作經驗 , 洞悉父母離婚會給小孩子帶來哪些影響 。事后他解釋說:“有些打擊可能會給孩子帶來跟隨他一輩子的陰影 , 猛然把這么重大的事情告訴她 , 她可能一時間無法接受 , 所以我們要緩緩說 , 以一種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說給她聽 , 讓她明白不論父母未來是否一起生活 , 她永遠是那個被捧在手心里的寶貝 。”
那天 , 法官先問小王:“你爸爸和媽媽有些矛盾 , 想請法院幫他們解決一下 , 你覺得他們之間是什么問題呢?”
小王說 , 媽媽脾氣急了點 , 爸爸脾氣好的 , 以前他們吵架后過段時間就和好了 , 現在她也知道爸爸媽媽是想要分開了 。
法官聽后對小王說:“你的爸爸媽媽因為一些原因可能要暫時分開生活一段時間 , 需要有一方主要負責照顧你的學習和生活 , 他們都特別愛你 , 都想跟你一起生活 , 所以請我們來幫他們做決定 , 我想聽聽你的想法;而且你要知道 , 不論你怎么選 , 你的爸爸媽媽永遠是你的爸爸媽媽 , 永遠都是最愛你的 。”
小王告訴法官:“爸爸會帶我出去玩、報培訓班 。爸爸也會問我想不想上培訓班 , 我想上就報 。媽媽很忙 , 沒有爸爸照顧我多 , 我還是習慣跟爸爸 。”
末了 , 法官問小王:“你還有沒有想要跟父母講的話?”
小王說:“我覺得媽媽脾氣急躁了點 , 希望媽媽不要太急了 , 以后要開心一點 。也希望爸爸天天開心一點 。”
法官一邊聽 , 一邊認真記錄小王的想法 , 并在結束詢問前說:“以后你要幫爸爸媽媽做點家務 , 也可以多做一些聯絡工作 , 幫他們相互聯系、溝通 。”
后法官結合這次詢問情況 , 一審判決女兒由王先生負責撫養 , 喬女士每月負擔生活費 。二審也是駁回喬女士對該判決的上訴 , 維持原判 。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不少人認為 , 既然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 , 房子理應有一半屬于自己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 , 離婚時 ,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 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即在司法實踐中 , 雖然案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 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 , 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
杭州的王先生在當地全款買了3套房 , 在結婚后 , 王先生將妻子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子上 , 可是好景不長 , 兩人逐漸因家庭事務發生矛盾 , 去年妻子喬女士便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 對于離婚兩人不持異議 , 可是在3套房子面前 , 喬女士要求分割60%的份額 , 但是王先生卻認為這是自己婚前財產 , 不同意分割 , 最終法院酌情支持了喬女士25%的份額 , 王先生獲得75%的份額 。在征求了孩子的意愿后 , 將孩子判給了王先生 , 喬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 。
一起離婚訴訟 , 要份額的無疑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孩子撫養權問題 。
本案中 , 王先生在婚后在3套房子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按照一般的理念 , 房產屬于不動產 , 誰的名就是誰的房子 , 可是最終法院卻并沒有這樣認定 , 而是認為三套房子雖然登記為共同共有 , 但是卻并不意味著各半 , 也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給喬女士的明確意思表示 。
換句話說 , 雖然房屋加上了喬女士的名字 , 但是目前證據無法證明加上對方名字是贈與給對方 , 反而可能是因為限購、對方遷戶口 , 或者是代持房屋份額等其他原因加上了對方的名字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 , 便無贈與給對方的意思 。
同樣 , 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 , 由于在《民法典》規定中 , 對于已滿8周歲的孩子 , 需要聽取孩子的意見 , 即孩子想要跟誰在一起 , 如果孩子表示原因跟父親在一起生活 , 法院也不會橫加干涉 , 當然除非孩子父親有不利于孩子成長的因素存在 。
本案其實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 , 短暫的結婚離婚 , 如果一下子分走了對方一半的財產 , 相當于短期暴富 , 這樣對男方非常的不利 。本身來講 , 在房產上加上對方的名字 , 寄希望于雙方能夠堅定的在一起走下去 , 對雙方有一個保障 , 如果通過加名離婚 , 從而分走對方一半的財產 , 想必會引發更大的問題 。
對于中國人而言 , 買套房 , 安個家 , 始終是人生非常重要的大事 。
“房產證該不該加兒媳的名字” , 短短12字的問題 , 卻牽動了無數中國家庭敏感的神經 , 因為房產這份“大禮” , 往往承載了不止一代人的辛勞 。這個問題可以探究的方面很多 , 關乎愛情、安全感、父母之恩、公平、法律 , 甚至是價值觀的博弈和多方利益的平衡 。
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名字視為將房產贈送部分給配偶 , 所以加名后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 。但是 , 如果離婚 , 法院會考慮雙方貢獻率、結婚時長、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離婚原因等等 , 進行綜合的財產分割 , 而不是直接平均分割 。
【婚前房加配偶名離婚時能對半分嗎】 百年修得同船渡 , 千年修得共枕眠 , 如果雙方感情還在 , 建議還是以和為貴 。沒有離婚的時候 , 還是一家人 。一旦離婚了 , 可就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了 , 到時候再因為房子的事情撕破臉 , 真是難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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