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哈爾濱火災判決 哈爾濱李艷濱怎么處理

哈爾濱“8.25”火災嫌疑人李艷濱被抓時大喊“我沒殺人”,你怎么看?謝邀答!
愚以為,李艷濱身為酒店實際掌控人(管理者),災難發生后首先選擇逃避即是較愚昧的選擇 。最佳選項(向)乃直面現實,咬牙挺住,從容淡定,勇于擔當,盡最大努力在最佳時間內先奮力施救及處理事故現場和善后事宜,同時積極配合相關機構接受事故原委詳盡調查取證,對號入座地分清分擔重大事故責任,聽從服從遵從法律的研判、定性與裁決 。如此重特大安全事故任何負責人亦難辭其咎,洗己清身,誠言,在誰經營范疇內出現任何漏洞、失誤和事故均由法定代表人及業務主管(營)擔責 。即便是他人(罪犯)暗中人為導致事故突發,主管人(業主)亦必須從頭至尾.善始善終地全力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責任調查取證才是 。退言之,高科技支撐下的執法職能機構早已布下天羅網,全覆蓋的法眼不存任何死角,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逃避實屬玩火自焚,罪上加罪 。絕非明智選擇!
如何評價哈爾濱大火的嫌疑犯李艷濱?為什么她成了嫌疑犯?一場大火,改變了很多人的命運 。20人被追刑事責任,多人受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特別是,松北區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防火監督參謀等多人面臨著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 。一個好端端的大隊因為一把火一下子就徹底覆滅了,這的確令人震驚 。
事件背景:2018年8月25日4時12分許,哈爾濱市松北區哈爾濱北龍湯泉休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龍湯泉酒店)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過火面積約400平方米,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504.8萬元 。
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哈爾濱北龍湯泉酒店“8·25”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
【825哈爾濱火災判決 哈爾濱李艷濱怎么處理】調查組建議追究李艷濱刑事責任 。事實和依據是:李艷濱作為北龍湯泉酒店實際控制人、實際出資人,燕達賓館董事長、總經理 。未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明知北龍湯泉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隱患,經催告拒不組織整改,仍然繼續營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
1、違法停用消防設施、未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維護,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事故發生時,酒店E區三層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導致濃煙迅速滲入室內 。酒店未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維護,消防水挪作他用,消防增壓裝置停用,消防管網無壓力水,報警系統存在總線故障,自動滅火系統癱瘓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八條規定 。
2、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未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北龍湯泉酒店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人員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僅有的制度不落實 。日常巡檢頻次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足,有空崗現象 。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未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 。
3、消防工程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北龍湯泉酒店建筑結構不符合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要求,內部格局復雜,疏散通道混亂,各功能區之間無有效防火分隔措施 。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裝飾材料 。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選型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
綜上違法行為,北龍湯泉酒店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由省應急管理廳給予其499萬元罰款 。北龍湯泉酒店無視公安機關消防監督管理機構整改指令,長期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長期帶病經營 。建議由消防部門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如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由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政府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予以關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第77號令)規定,建議由省應急管理廳給予其175079元罰款,且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因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4日被松北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
李艷濱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教訓是什么?作為單位一把手,主要負責人,也就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不精通具體的消防知識,但要配備消防安全管理人,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治,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切不可對消防安全工作不聞不問,對消防檢查整改意見必須執行,要按規定開展消防培訓、演練,能夠熟練使用滅火器,所有員工都要具備撲滅初期火災的能力 。
教訓十分慘痛,希望同行和后來者鑒之,善莫大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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