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 , 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 , 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 , 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 , 損失巨大 , 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 , 經法院裁決 , 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在什么情況下計提壞賬準備】(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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