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 ,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 具體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 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 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
【法律依據】
【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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