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
【行政賠償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對各自所主張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即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這是程序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在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賠償義務機關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不明的,賠償義務機關承擔敗訴風險,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舉證責任的倒置 。
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原則,以舉證責任倒置為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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