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證人規定如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 , 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 , 應當依法處理 。
【刑事訴訟法證人規定如何】第六十二條 ,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 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 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 不能作證人 。
第六十三條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第六十五條 ,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 , 應當給予補助 。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 , 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 , 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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