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的效力問題有哪些
(一)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 , 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 , 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 , 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
(三)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
(四)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 , 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 , 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依據】
【質押合同的效力問題有哪些】《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 ,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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