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舉證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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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舉證問題的規定是: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 發生勞動爭議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 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 , 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 , 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條 ,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 ,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 , 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 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勞動關系舉證問題是怎么規定的】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 ,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 , 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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