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關于恢復沈陽市失業保險金原比例的通知

2023關于恢復沈陽市失業保險金原比例的通知

關于恢復沈陽市失業保險金原比例的通知
【2023關于恢復沈陽市失業保險金原比例的通知】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我市執行階段性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政策到2022年12月31日期滿 。按照省人社廳的要求 , 2023年1 月1日起恢復我市失業保險金原比例 。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2020年疫情初期,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遼人社明電〔2020〕26號)要求 , 我市決定臨時性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金標準由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5%上調至90%;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0年及以上的 , 失業金標準由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上調至95% 。


2022年 , 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助企紓困和民生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遼人社發〔2022〕10號)要求,我市延續實施階段性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 。因該階段性政策執行期滿,我市繼續執行《關于進一步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遼人社發〔2019〕15號)要求,即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 , 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5%執行;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0年及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執行 。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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