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公積金異地貸款新規解讀最新 武漢公積金異地貸款新規解讀


武漢公積金異地貸款新規解讀
武漢公積金異地貸款新規解讀最新 武漢公積金異地貸款新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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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 , 我市出臺了《武漢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武公中規〔2018〕11號) 。該《細則》出臺以來,對推進我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借款業務的開展 , 支持繳存職工異地購房需求,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因該《細則》為規范性文件,且今年已過有效期,根據政策法規處的建議,我處對該《細則》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是在“總則”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六條:“武漢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管理以及住房公積金區域協同發展對異地貸款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之所以增加這一條是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受我市住房公積金流動性不足影響,往往會對異地貸款的范圍進行適當調整;另外,近幾年住房公積金區域協同發展特別是同城化發展較為迅速,考慮到住房公積金同城化發展中 , 可能會出臺有別于其他城市的異地貸款政策(如由繳存城市受理并發放公積金貸款等),為此單列一條為今后政策調整作鋪墊 。
二是原《細則》第七條“異地貸款的條件”中第(四)項“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一年之內 , 首付款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修訂為:“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一年之內,首付款不低于規定比例” 。
之所以這樣修訂是因為從近幾年的實踐看,職工購房的首付款比例會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不斷發生變化,如強行規定20%的首付款比例過于“呆板”,機動性不強 。
三是原《細則》第十條“異地貸款額度、期限”中第二款“借款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在異地繳存的 , 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 申請異地貸款時,貸款額度合并計算”,修訂為:“借款人及配偶均為單位繳存職工,其中一方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在異地繳存的,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異地貸款時 , 貸款額度合并計算 ?!?br /> 之所以這樣修訂主要是因為我市即將啟動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試點工作 , 我市的試點工作在政策設計中已經明確了在其他城市以靈繳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能辦理我市的異地貸款 , 也不能參與我市異地貸款的可貸額度計算 , 為此專門強調了“借款人及配偶均為單位繳存職工” , 只有異地的“單位繳存職工”才能參與我市異地貸款的可貸額度計算,這也是為了貸款政策的前后呼應 , 避免政策“打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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