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住院醫保報銷比例 清遠醫療救助標準


【清遠市住院醫保報銷比例 清遠醫療救助標準】清遠醫療救助標準
一、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自有關部門認定其醫療救助資格之日起至完成參保登記期間就醫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分別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相關規定支付 。
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就醫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參照已參加本市居民醫保核減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金額后 , 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

三、醫療救助對象在我市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

納入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參照國家和省關于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一)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救助比例為100%,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不設年度救助限額 。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易返貧致貧人口: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救助比例為85%,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 , 年度救助限額為10萬元 。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救助比例為80%,年度救助限額為10萬元 。
(四)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救助比例為80%,年度救助限額為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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