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結婚登記省內通辦政策規定原文


吉林省民政廳關于實施吉林省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省內通辦”的通知
吉民發〔2022〕51號
各市(州)民政局,各縣(市、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辦發〔2020〕37號)精神,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結合前期開展吉林省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省內通辦”試點工作情況 , 決定在全省實施吉林省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省內通辦”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內容

“省內通辦”適用于吉林省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即男女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吉林省的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擴大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省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
(一)男女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吉林省內地的居民,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省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
(二)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吉林省的現役軍人,可以在現役軍人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省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

(三)當事人選擇在省內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外,還需提交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并由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
(四)吉林省內居民補領結婚登記證仍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執行,暫不實行“省內通辦” 。實行“省內通辦”后,各地可根據登記量,視情實行預約辦理制度 。

二、實施時間
結婚登記“省內通辦”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省民政廳將根據國務院、民政部后續有關要求及工作推進情況適時調整實施內容 。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 加強組織領導 。內地居民跨區域辦理結婚登記改革工作是推進新時代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要求 , 是便民利民的重要舉措 。各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 , 統一思想認識,平穩有序推進相關工作 。要加強組織協調,落實好人員、場地、經費等保障措施 , 科學研判形勢,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預案,壓實風險防控責任,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
(二)抓好行風建設 , 提升服務水平 。各地要持續抓好婚姻登記機關行風建設,著力解決婚姻登記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打造作風優良、依法行政、安全規范、服務周到、群眾滿意的婚姻登記機關 。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業務,加強人員培訓,全面提升婚姻登記員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對發現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及時妥善處理 。
(三)強化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各地要通過網站、微信、微博、政務服務APP等渠道 , 加大結婚登記“省內通辦”工作宣傳力度,提升群眾的知曉度,確保通辦工作真正惠及群眾 。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宣傳力度 , 為推進“省內通辦”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
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結婚登記省內通辦政策規定原文】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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