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簡明程序規定是什么 辦理刑事案件簡明程序規定是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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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簡明程序的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 ,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 , 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

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辦理刑事案件簡明程序規定是什么 辦理刑事案件簡明程序規定是什么法律】(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
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 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 , 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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