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閑置土地怎么處理 如何處置閑置土地

農村閑置土地怎么處理 如何處置閑置土地


除不可抗力閑置外,征繳土地閑置費或收回使用權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 , 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
【農村閑置土地怎么處理 如何處置閑置土地】第三十一條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 , 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