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新規定 離婚前的你們一定要了解清楚

每年《婚姻法》都會更新新的規定,所以,即將步入婚姻的你,或者是正在準備離婚的你,一定要注意了,那就是千萬不要讓自己連最基本的《婚姻法》都不知道,然后做出了錯誤的決定 。


不滿足以下4種情況,你將無法離婚:
1.意愿真實可信: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兩個人都自愿的情況下進行,且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愿離婚,當事人雙方的離婚意愿還必須是真實可信的 。
2.本人親自辦理: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合法的夫妻,而且離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進行,任何人都不可以替代 。
3.子女撫養權協商:離婚時,雙方必須就子女的相關問題,作出一個適當處理方法,解決子女今后教育等相關問題 。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 。
4.財產分割協商: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財產問題做出適當處理,雙方必須在就債務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等問題達成一致 。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后住房問題等內容 。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
新婚姻法規定雙方出資
【2018新婚姻法新規定 離婚前的你們一定要了解清楚】婚前雙方出資買房在法院可以被認定為同居期間以婚后共同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
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即使是婚后買房,房產也不完全歸于夫妻一起產業:
1、 婚后由一方爸爸媽媽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的規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產業 。
2、 兩邊用一起產業以爸爸媽媽名義買房,產權掛號在一方爸爸媽媽名下的,房子的產權歸于爸爸媽媽,離婚時不歸于夫妻產業,不能切割,只能依照出資狀況,算作債務要求歸還出資額 。
以下狀況為婚后買房歸于夫妻一起產業的景象:
1、 由兩邊爸爸媽媽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兩邊依照各自爸爸媽媽的出資比例按份共有,但當事人還有約好的在外 。
2、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兩邊沒有清晰約好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姓名,都認定為夫妻一起產業 。
3、 兩邊結婚時由一方爸爸媽媽付出首期款置辦的房產,婚后夫妻一起交給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子裝修所付出的相關費用都歸于夫妻一起產業,離婚時能夠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切割,至于一方爸爸媽媽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其時的具體約好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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