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普通條款包括哪些類型

【合同的普通條款包括哪些類型】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 , 合同內容的表現形式 , 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 。
合同的普通條款 , 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 , 包括以下類型:
(一)法律未直接規定 , 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 , 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 。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 , 甚至從未協商過 , 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 , 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 , 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 。
(三)特意待定條款 。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后談判商定的 , 或者由第三人確定 , 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 。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 , 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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