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緩繳最長期限是多久?


答:失業保險費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具體內容如下: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導致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困難需要緩繳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后可以緩繳,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緩繳期內免交滯納金 。

失業保險費減免規定: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導致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困難需要減免的 ,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后可以減免,減免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
【天津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緩繳最長期限是多久?】用人單位經批準的緩繳、減免期間 , 不影響其職工享有失業保險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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