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減免辦法一覽


失業保險費減免: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導致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困難需要減免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后可以減免,減免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
失業保險費緩繳: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導致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困難需要緩繳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后可以緩繳,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緩繳期內免交滯納金 。
用人單位經批準的緩繳、減免期間 , 不影響其職工享有失業保險待遇 。
失業保險費繳納時間:
【天津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減免辦法一覽】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八日之前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定用人單位的繳費申報并告知其在每月十五日之前繳納失業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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