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新生兒出生證明補領換領所需材料清單


沈陽新生兒出生證明補領換領所需材料清單
換領材料: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由原簽發機構辦理 。原簽發機構已無助產資質或機構撤銷的 , 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 。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
(二)原《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新生兒母親和父親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三)新生兒母親和父親的書面申請材料 。
(四)新生兒父母提供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登記戶籍的只提交正頁) 。
(五)因新生兒姓名原因不能進行戶籍登記,需要變更新生兒姓名的,應當提供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 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意見書》原件及復印件 。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新生兒母親和(或)父親使用軍官證、士官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而要求換發的,應當提供辦理原《出生醫學證明》時使用的證件 , 及變更后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信息與軍官證、士官證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由原發證機構出具的有效居民身份信息的證明材料 。
(六)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新生兒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換發機構應當核對原始簽發資料后予以換發,并將原始簽發資料復印后歸檔 。
補領材料:
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應當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提出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
(二)新生兒母親和父親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三)新生兒母親和父親的書面申請材料 。
(四)新生兒父母提供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五)新生兒母親和父親的戶口薄原件和復印件,
【沈陽新生兒出生證明補領換領所需材料清單】(六)委托辦理的 , 應當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新生兒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戶籍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登記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 
補發機構應當核對原始簽發資料后子以補發,并將原始簽發資料復印后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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